三份合規指南,三個罰款數字

美國沒有一個到處都寫得一樣的網紅揭露罰款數字。三份主流合規指南寫出 43,792、51,744、53,088 三種版本,落差接近一萬美元。

先把三個數字擺在一起看。InfluenceFlow 的 2026 揭露合規指南寫著「These can be up to $43,792 for each mistake」,也就是每次違規 43,792 美元。Launchpoint 的指南寫的是一個區間,「Civil penalties for FTC violations run between $51,744 and $53,088 per violation as of 2025」。合規審查平台 AuditSocials 的頁面則寫 51,744 美元。

同一件事,三個來源給了 43,79251,74453,088 三個數字。最低與最高之間差了 9,296 美元,接近三成。

那到底哪一個才對?答案沒有想像中戲劇化。FTC 的民事罰款上限會隨通膨每年調整,不同年度的費率本來就不同。43,792 美元是比較舊的一版,51,744 到 53,088 美元則是較新的區間。麻煩的地方在於,這些頁面通常不會標清楚,自己引的費率屬於哪一年。讀的人也就跟著把舊數字當成現行標準抄下去。

我們實際去抓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官網,那一頁是背書與網紅指引,伺服器回 403 拒絕存取。查不到原文,就不能把任何一個數字掛上 FTC 的名字說「官方說是這個」。這篇文章出現的每一個罰款數字,都只歸屬給實際寫下它的那個頁面。

對操作端來說,量級比哪一個數字更該記住。一則貼文的違規成本落在 43,792 到 53,088 美元之間,而且以「每一則貼文」為計算單位。一檔活動發 10 則,數字就疊 10 次。

網紅業配揭露規範為什麼把罰單寄給品牌

品牌常以為揭露是創作者的事,合約寫清楚就沒事了。美國的執法邏輯相反,付錢的那一方要負責確認 #ad 真的標了。

Launchpoint 的指南在這件事上寫得很直白:

Brands don’t get to point at creators and walk away. If you hired the creator, you own the compliance gap.

— Launchpoint,FTC 網紅揭露合規指南

翻成白話,就是品牌沒辦法指著創作者說「是他沒標」然後走人。你找了這個人,這個合規缺口就是你的。

更值得台灣品牌注意的是下一句。同一份指南寫道:「A clause in a creator contract saying ‘you must disclose’ is not enough. If your team is not actively checking, the FTC treats that as willful negligence.」合約裡寫一條「你必須揭露」還不夠,如果團隊沒有主動檢查,這在美國會被當成明知故犯的疏失。

觸發揭露義務的關係比多數人想得寬。現金報酬會觸發,免費商品會觸發,招待旅遊、折扣碼、聯盟分潤、甚至員工或親屬關係都會觸發。FTC 用的英文詞是 material connection,中文可以理解成利益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推薦內容就算。金額多小都不影響義務成立。

這條規則對台灣的操作習慣衝擊不小。很多品牌寄產品給創作者試用,不付費,心裡覺得這不算業配。以美國的標準看,寄出去的那一刻關係就成立了。

把責任放回品牌身上,實際上改變了工作流程的設計。揭露要往前挪,落在 brief 和驗收這兩個環節。

各平台的揭露位置規格

揭露寫了不算數,觀眾第一眼要看得到才算。同一句 #ad 放在貼文開頭合規,放在標籤群裡就不合規。

Launchpoint 的指南把幾個主要平台的位置要求拆開來寫。Instagram 是「Disclosure belongs above the fold, before the ‘more’ cutoff」,揭露要放在折疊點以上,也就是使用者按下「更多」之前就看得到。YouTube 是「Verbal disclosure within the first 30 seconds is required, and it should appear in the video description too」,前 30 秒要有口頭聲明,說明欄也要寫。TikTok 則是畫面文字與口頭聲明兩種都可以,最保險的做法是兩種都做。

三個平台的揭露位置要求(整理自 Launchpoint 2026 合規指南)
平台 位置要求 最容易踩到的錯
Instagram 折疊點以上,按「更多」之前 把 #ad 放在標籤群最後
YouTube 前 30 秒口頭聲明,說明欄同步 只寫在說明欄,影片裡沒講
TikTok 畫面文字或口頭聲明,建議兩者都做 只靠平台的品牌合作標籤

用詞本身也有規定。Launchpoint 明確寫出「#partner」「#collab」「#ambassador」都不合規,理由是「Vague terms like ‘partner,’ ‘collab,’ and ‘ambassador’ require interpretation and fail the FTC’s clear and conspicuous standard」。這些詞需要觀眾自己解讀,過不了清楚而醒目的標準。能用的是 #adSponsored by 加上品牌名,以及影片前 30 秒的口頭聲明

台灣常見的「感謝品牌提供」「與某某合作」,照這個標準看全都站不住。它們描述了關係,但沒有說出這是廣告。

AI 生成的代言要多揭露一層

用 AI 生成的虛擬代言人做業配,要揭露的東西比真人多一層。商業關係要講,這個人不是真人這件事也要講。

AuditSocials 的合規分析提到,紐約州已經要求,合成表演者必須做出清楚而醒目的揭露。消費者要能知道,畫面上的人並非真實存在。同一份分析也提到 FTC 的 AI 執法行動 Operation AI Comply,針對帶有欺騙性的 AI 做法已經提出一系列執法動作。

我們原本讀到的是二手整理版本。那份整理還附了紐約州法案的簽署日期、生效日期與兩級罰款金額。實際抓取頁面後,這些細節都找不到,本文因此不引用。同一份整理把 AuditSocials 的罰款數字寫成 53,088 美元,頁面上實際寫的是 51,744 美元。

這正好示範了一件事:合規題材的二手整理很容易在轉述過程中把數字寫歪。要引用,就回去看頁面。

對台灣品牌來說,AI 代言目前多半還在測試階段。但只要內容投到美國市場,兩層揭露的要求就同時成立。用 AI 換臉、AI 配音做出來的產品介紹,觀眾有權知道這兩件事。

台灣品牌出海前,網紅業配揭露規範該怎麼盤

合規盤點不必等到出事。花半天時間把合約、brief 與驗收三個環節各補一段,多數風險就掉下來了。

第一件事在合約。合約裡不能只寫「創作者應依當地法規揭露」,要把位置與用詞寫死。具體來說,寫成「揭露須以 #ad 或 Sponsored by 開頭,出現在貼文前三行或影片前 30 秒」,比一句原則性的規定有用得多。

第二件事在 brief。這是台灣品牌最常漏掉的一環。品牌把產品重點做成資料包給創作者,卻沒把揭露格式放進去。創作者不是法務,他不會自己去查美國的規定。揭露格式應該跟產品賣點一起,出現在同一份簡報裡。

第三件事在驗收。發文之後要有人去看,看揭露有沒有照約定的位置放,並且截圖存檔。具體來說,以 Instagram 為例,就是確認 #ad 落在折疊點以上。這件事聽起來瑣碎,但前面引的那句話說得很清楚,沒有主動檢查會被視為明知故犯。

另外提醒一個容易混淆的點。中國市場走的是另一套規則,帶購買連結的推薦內容需要標示「廣告」兩個字,替代詞不被接受。舉例來說,同一支影片投 TikTok 和投抖音,揭露方式就要分開處理。

銷波快觀點:揭露不是法務問題,是 brief 沒寫完

我們自己整理內容素材時,也遇過類似的判斷。有一批 8 個數據原本標成「專案實測」,查下去發現那是團隊累積的經驗值,沒有真的跑過測試程序。後來 8 個全部改標成「專案實務」。差 1 個字,可被追問的程度完全不同。揭露的本質一模一樣,標「合作」跟標「廣告」,能不能被追問差很遠。

網紅行銷做壞的常見原因,是品牌沒把該傳遞的資訊有效傳給創作者。我們一直主張教育訓練不能省,逐字稿參考、拍攝指引、產品重點這 3 樣都要給。既然這份資料包本來就在做,把 #ad 的位置規定加進 brief,只是多一頁的事。把揭露丟給法務寫進合約,然後期待創作者自己看懂,中間缺的正是那一頁。

另外一個角度是選角。KOL 大致分成兩型,一種拉聲量,一種帶轉換。帶轉換型的合作幾乎都會掛購買連結或折扣碼,而這正是揭露義務最明確的情況。品牌如果這一季主打轉換,合規檢查的密度就該跟著調高。我們挑人時本來就會看互動率有沒有落在 1% 到 1.5%、看半年內有沒有接過競品,現在應該再加一項:這個創作者過去的業配貼文,#ad 標得乾不乾淨。

說到底,這跟品牌調性的道理是同一個。調性沒定清楚就去媒合網紅,後面每一步都會歪;揭露格式沒定清楚就發 brief,出事的時候也是整批一起出事,畢竟罰款以每一則貼文計算。這兩件事都屬於前提,不屬於事後檢查。

結論:把揭露格式寫進 brief,不要只寫進合約

美國的網紅業配揭露規範,難的地方不在規則複雜,在於責任歸屬跟台灣的習慣相反。付錢的品牌要負責確認揭露真的做到位,合約條款不能替代執行。罰款以每則貼文計算,量級落在 43,792 到 53,088 美元之間。

如果現在手上有投美國市場的合作案,可以做的第一件事很小:打開最近 3 則貼文,看揭露在不在折疊點以上。看得到,這一輪就過了;看不到,那就是下一版 brief 要補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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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FTC
  • 業配揭露
  • 跨境合規
  • AI 代言
  • 品牌連帶責任
吳宗翰 Jayden Wu

吳宗翰 Jayden Wu

ClassOn 雙捷數位有限公司 共同創辦人 | 銷波快 Podcast 主持人

2008 年從線下行銷做起,活動、連鎖加盟那一類。2014 年轉數位,做亞馬遜和 eBay,後來自己出來做聯盟行銷與 dropshipping。現在在臺北城市科技大學、TeSA 與經濟部的培訓計畫教課。做過的事讓他篩情報時說得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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